第一点,捐赠对象和事项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判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属于合格对象时,需要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每年公布的当年具备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捐赠发生和税前扣除期间应当与名单公布年份严格对应。而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二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一系列规定(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和财税〔2010〕45号),企业应当按照捐赠对象的类别和行政管理级次,取得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的,还可以取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点,及时准确地提交税前扣除申报资料,注意特殊事项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税前扣除金额,提供受赠单位的资格证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一些特殊的捐赠财产或事项,财税部门出台了专门规定,例如企业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等,对于这些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时要注意收集查证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