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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台观光旅游规划
观光人士赴台申请流程

申请对象
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
在大陆地区有固定正当职业或学生;或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等情形之一,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
TOP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应备文件
证明文件:
1.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影本或国外在学证明正本,及再入国签证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2.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3.以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影本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4.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已在香港、澳门居住七年以上,无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有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影本或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5.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附在大陆地区之下列文件:
a.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
‧在职证明(附公司地址、电话)、薪资所得证明及任职公司执照或员工证件影本。
‧任现职六个月以上者:附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证明。
‧任现职未满六个月者:附现职在职证明及在前一单位任职六个月以上之任职证明,其新 职务调任期间应三个月以内。
‧出具时间:在职证明及任职证明应自申请书填写之日回溯三个月内出具。
b.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有效学生证影本或各级学校出具之在学证明。
c.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
‧附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 存单。
‧存款证明附正本,一个月内开立。
‧存折或存单附影本,最后一笔明细应于一个月内。
‧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
‧存款未满三个月者,加附最近三个月内出具曾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或任职证明。
大陆地区人民赴台观光旅行证申请书,填写事项如下:
1.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本网下载。
2.照片彩色、黑白均可,应与所持大陆地区所发护照能辨识为同一人。
3.护照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影本贴于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影本贴于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影本贴于申请书背面。
4.自国外来台或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附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影本。自香港、澳门来台者,附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返回香港、澳门证明影本及身分证明影本。
5.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台湾地区代申请之旅行社,依据其护照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6.申请人签章栏,须由欲赴台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7.证明文件,贴于申请书背面。
8.国外旅行社代送审查之案件,申请书加附影本一份。
TOP   申请方式:
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注记,于审查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组团,寄交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赴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并已向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全联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申请许可。
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贴于申请书背面外,其它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
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径寄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
TOP   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应备文件:
经驻外馆处审查后之旅行证申请书及证明文件。
证件费。
团体名册,填写事项如下:
1.以计算机打印,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书送件,第一份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盖收件章后发还,第二份并申请书由境管局收件。
2.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3.团号:
a.共九码,前三码为民国年度,由境管局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四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联合会(含金门、马祖)。

b.第五至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全联会依序编码。
举例:民国 91年台北市旅行公会第一团,申请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一○○○○一;境管局许可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九一一○○○○一。
4.全联会依申请日期所分配之数额予以核章。
5.行程填全联会编排之行程代码。
6.旅游计画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7.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影本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8.领证地点:勾选旅行社转发。
9.代申请旅行社戳记应经交通部观光局或全联会核备。
10.每团人数为七人以上。
11.团体名册行程代码编排原则:
a.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将其所排行程送全联会依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编号。

b.共五码,第一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联合会。后四码由全联会依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依序编流水号。
c.全联会编号后,应将行程表送境管局三份。
d.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赴台观光,其行程栏填代码编号,免另检附行程表。行程尚未取得编号者,行程栏填产品名称,每团均需检附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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