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概况和营商优势
澳门随著《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DPA)和《泛珠江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定》的进一步落实,澳门与内地,特别是泛珠江三角区域的经济融合进一步深化。生产总值年平均实际增长率超过10%;2013年上半年生产总值为澳门币980.75亿元,经济实质增长率为10.5%;失业率维持在较低水准;访澳旅客人数、零售业销售额、居民收入中位数等经济指标均显著提升。
离岸公司申请设立
负责非金融离岸业务的审批、技术协助和监管工作,并通过推广活动促进非金融离岸业务在澳之发展。允许在澳门经营的离岸机构分为「离岸商业服务机构」。政府向离岸商业活动提供多项税务优惠。
(一)离岸业务规范
离岸机构可分为离岸金融机构及离岸非金融机构两个类别,依据第58/99/M号法令《离岸业务法》ˊ岸金融业由澳门金融管理局审批及监管,离岸非金融业则由澳门政府审批及监管。
离岸业务的经营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a.只採用非澳门币为交易及结算之货币;
b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居民为销售对象;.
c.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市场;
无论是否澳门本地居民,均可申请经营离岸业务。
(二)离岸非金融机构
(三)经营离岸服务业之税务优惠
a.离岸服务业可向受多项税务优惠或豁免,包含所得补充税/营业税及印花税,豁免之印花税包括:
(a)离岸机构之设立,以及该等机构之公司资本之增加
(b)关于离岸风险之保险合约
(c)离岸业务范围内需要之银行交易活动
(d)因从事离岸业务而与住所设在非本地区之实体订立之合同
(e)购买物业用作离岸机构办公地点之相关物业移转印花税
b.获淮在本澳定居之离岸机构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可豁免缴交在离岸机构工作首三年之职业税
(四)设立离岸非金融机构之手续
呈交申请表,申请获批淮后,投资者须注册离岸机构,依照澳门特区的商业法规完成设立公司手续 离岸机构在完成所有公司注册的步骤和手续后才可获得由澳门特区政府发出之离岸服务许可证。离岸机构需聘请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委员会注册之独立核数师审计公司会计帐目,并将每年度的审计报告呈交澳门政府 (五)关于对外贸易的限制
澳门是一个高度开放的市场,享有自由港及单独关税区地位,没有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进口货物(如原材料、机器设备)无须缴付税款。根据《消费税规章》,含酒精饮料<酒精强度以容积计算高于或相等于30%(20度)>之饮料(米酒除外)、烟叶进口,须缴付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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